由黨建讀物出版社、學習出版社授權發布,未經許可,請勿轉載。
反腐敗體制機制和制度問題,一直是黨內外議論比較多的熱點問題,也是影響反腐敗成效的關鍵問題。大家的主要意見,一是現在的反腐敗機構職能分散,形不成合力;二是查辦案件受地方和部門牽涉太多,有些案件難以堅決查辦,腐敗案件頻發卻責任追究不夠。《決定》明確提出,要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這是為了更好適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需要而提出的重大改革。
第一,要改革和完善各級反腐敗協調小組職能。1996年,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報告明確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在黨委領導下成立有紀檢、法院、檢察、監察、審計等單位主要領導參加的反腐敗協調小組。之后,全國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基本上都建立了反腐敗協調小組,主要承擔查辦腐敗案件的協調工作。但在實踐中,反腐敗協調小組往往不定期、不經常召開協調會議,形成的意見缺乏約束力和執行力,有的甚至只是溝通情況,組織協調反腐敗的作用發揮得很不夠。當前,改革和完善各級反腐敗協調小組職能,總的原則是更加充分地體現黨的領導作用和紀委的組織協調作用,充實與反腐敗工作緊密相關的部門作為成員單位,進一步明確應當履行的具體職責,形成健全規范有序的工作模式,以更有效地整合各方面的反腐敗力量。
第二,要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決定》把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作為深化改革的主要內容。一是《決定》明確規定:“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掌握案件線索和查辦腐敗案件是反腐敗工作的核心內容。在原來的習慣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紀委如果發現本地重大案件線索或者查辦重大腐敗案件,都必須向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報告,在得到首肯后才能進行初核或查處。這樣就給壓案不報和瞞案不查提供了可能和機會。如果案件線索處置和查辦必須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那么就對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形成制約,這樣就有利于更深入地開展反腐敗斗爭,打擊腐敗犯罪。二是《決定》明確規定“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這是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領導的重要舉措。紀委書記、副書記是一級紀委的主要領導,承擔著一個單位紀律檢查工作的主要領導責任。他們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有利于強化他們同上級紀委的溝通和聯系,有利于他們更加負責地發揮職能作用,為各級紀委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更好行使黨內監督權,提供了有力的體制保障。
第三,要強化紀委的派駐監督。根據黨章規定和反腐敗斗爭形勢任務要求,《決定》提出:“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派駐機構對派出機關負責,履行監督職責。”這是黨內監督體制的重大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有這樣幾個方面。一是全面派駐。原來中央紀委主要在政府部門設置派駐機構,在黨務部門除個別的以外沒有設派駐機構。今后,按照權力都要受到制約和監督的原則,中央紀委向中央和國家機關都要派駐紀檢機構。二是派駐機構對派出機關負責。派駐紀檢組長繼續擔任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只履行監督職責,不參與駐在部門業務分工,不從駐在部門產生。三是各項工作保障由駐在部門負責,工作經費應列入駐在部門預算。
第四,要強化紀委的巡視監督。《決定》提出:“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這也是黨內監督體制的重大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有這樣幾個方面。一是全面覆蓋。對所有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都應當進行巡視,以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二是抓好重點。要圍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這個中心進行,無論是誰,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地方黨委書記的同志在內,都在巡視監督的范圍之內。三是發現問題。要著力發現領導干部是否存在違紀違法、違反八項規定、違反政治紀律、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等問題,真正做到早發現、早報告,促進問題解決,遏制腐敗發生。
相關專題 |
· 理論書庫 |